相關機構及人員:
為滿足國際認可論壇(IAF)2015年第14號決議和2016年第17號決議以及IAF MD17:2015《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的見證活動》強制文件的要求,同時為了盡量統一各認可制度的管理方式,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組織對CNAS-R01:2017《認可標識使用和認可狀態聲明規則》等20份認可規范類文件進行了修訂(具體見附件)。
經批準,CNAS-R01:2017《認可標識使用和認可狀態聲明規則》等20份認可規范類文件于2017年1月1日發布并實施。
本次認可規范文件修訂中,涉及獲認可認證機構頒發的管理體系認證文件(以下簡稱“認證文件”)中標注認可狀態的要求(CNAS-R01:2017中5.2.2條和5.2.5條)、調整認證機構認可證書有效期及CNAS-RC01:2017中9.2條的要求,具體實施安排如下:
一、關于CNAS-R01:2017中5.2.2條和5.2.5條的實施安排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獲得CNAS認可的范圍內,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新頒發或換發的認證文件上應標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
(二)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可結合再認證為獲證組織換發標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的認證文件,并應于2019年11月6日前完成全部認證文件換發;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認證機構實施的某特定管理體系認證制度(如:GB/T 19001/ISO 9001認證、GB/T 50430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GB/T 24001/ISO 14001認證、GB/T 22000/ISO 22000認證、GB/T 23331/ISO 50001認證等)或認證制度下的某認證業務范圍新獲得CNAS認可后,對于獲得CNAS認可前所頒發的認證文件,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在隨后的一年內換發為標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的認證文件;認證機構應在換發認證文件前進行必要的策劃和評估,并確保其認證活動滿足認可規范的要求;
(四)在同時被CNAS和其他IAF成員認可的認證活動范圍內,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文件上應至少標注一家認可機構的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聲明中至少注明獲得某一家認可機構認可);如認證文件標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獲得CNAS認可,則應滿足上述(一)~(三)的要求。
(五)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制定認證文件的轉換安排。CNAS在監督、復評中,將關注其對認證文件轉換安排的落實情況。在轉換期內,獲認可范圍內的管理體系認證文件上不標注認可標識并且未聲明認可狀態的,將作為觀察項予以記錄(在過渡期內發現的此類觀察項不計入認證機構分級評價信息);超過上述(二)~(三)規定日期后,在認證文件上仍然不標注認可標識并且未聲明認可狀態的,將構成對認可要求的不符合。
二、關于調整認證機構認可證書有效期與CNAS-RC01:2017中9.2條的實施安排
(一)結合初次認可(不包括已認可的基本認可制度內增加專項、分項認可制度)或復評活動,CNAS自2018年1月1日開始頒發有效期為5年的認證機構認可證書;2018年1月1日前CNAS頒發或換發的認證機構認可證書有效期仍為4年或保持原認可證書有效期;
(二)在認證機構獲得有效期為5年的認可證書后,CNAS對認證機構的認可后見證評審安排開始應用CNAS-RC01:2017中9.2條的要求。
以上認可規范可在CNAS網站“認可規范”欄目下載。請相關認證機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來源:CNAS)
渝公網安備 50010502001798號